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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符合我国国情和科学发展观的产业安全观
2007-06-25 10:59  文章来源: 产业损害调查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产业安全是当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敏感话题,也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需要加强研究的课题。尤其对于作为我国主导性、支柱性和战略性的电子信息产业来说,其产业安全事关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研究产业安全,必须树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产业安全观。

一、问题提出

在当前的国际分工体系和国际竞争形势下,在参与全球化的同时,我们必须树立和坚持以GNP为主要标准的产业安全观。也就是国家产业安全的主体或对象的范围界定标准要明确。所谓以GNP为主要判断标准的产业安全观,是相对于以GDP为标准的产业安全观而言的。即从法理上讲,只要是中国国民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的产业,不管其分布在境内、境外(如在国外投资),其受到威胁都是对本国产业安全的威胁,实质上强调的是资本的民族属性。

二、问题解释

(一)经济全球化对传统产业安全边界提出挑战

目前,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国际产业间、产业内、产品内分工战略,带来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国际产业分工格局,使得国家经济主权的受益日趋模糊化。

目前,传统贸易条件理论已经不能准确地分析贸易利益的分割和变化,这种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所形成的国家经济利益的模糊化,使得维护产业安全的目的在宏观意义上确定,而在针对具体产业有时却难以确定。特别是跨国公司一旦取得某一产业控制权或成为代言人,其的利益并不总是所在国的利益最大化,当跨国公司的利益与所在国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跨国公司必然会优先保全其自身的利益。对传统产业安全观中的国家主权为特征的思想提出了新挑战。

(二)产业安全的权益主体是一国国民

产业安全的权益主体不一定是国家。西塞罗在其《共和国》中称:“国家乃人民之事业,而人民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与之相比,根据产业的定义,产业权益是远小于国家权益。一般而言,虽然产业权益的集合是国家权益的基础,但是不同的产业具有不同的权益。产业作为有明确法定或公认产权边界的生产要素组合集,其产业安全的权益主体首先是产权的所有者,其次,在权益价值取向一致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权益的主体。这也就是国家利益不等于社会各阶层和经济主体利益,存在行业和部门利益的根本原因。这一部分产业安全权益的交集,从财产权性质来讲同时具有公共财产权的属性。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经济主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根本利益的客观反映。

产业安全是主体也不是产业本身。产业的社会属性决定产业安全权益的存在和收益是一种财产权,如果将产业本身作为权益的主体,其本身是无法获取收益的。一旦明确了权益的存在和收益仍然要通过产权的所有者来获取和实现。

那么是不是就一定的是国民呢?事实上,谁拥有产业的产权,谁就是产业安全收益的主体。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产权的主体既可以是一国的公民,也可以是享受或不享受国民待遇的外国自然人或是“实体”。对于“实体”的概念,美国在外资并购国家产业安全审查时规定为“外国利益(foreign interest)实施或可以实施控制的任何实体”。具体包括“任何分支机构、合伙、联合集团(associated group)、联合(association)、地产(estate)、信托、公司及其部门、或任何其他的组织(无论是否根据任何州的法律而设立)以及任何政府(包括外国政府、美国政府、州政府或地区政府及其任何机构、公司、金融机构或其他实体或设施(instrumentality),包括政府资助的机构”。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认为产业安全权益的主体,就是产权的所有者。但是,由于产权所有者具有国籍,就主权完整、独立的一国而言,产业安全的权益主体应是该国的国民,而不是外国自然人或者是“实体”。

(三)发展中国家处于弱势,产业安全问题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

经济学史表明,每一种经济理论产生都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都是为当时政府服务的。亚当·斯密提出自由贸易理论,那是因为英国当时是世界经济第一强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强势,实行全球自由贸易则可以把优势发挥到全球市场上;后来李斯特提出“幼稚产业保护论”,则是因为德国在全球贸易体系中处于弱势,若不给予保护,则产业安全将受到威胁。即发达国家的幼稚产业,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还没有,因此没有国际竞争对手的威胁,而发展中国家的幼稚产业,在国外一般都是已较成熟的产业,存在强劲竞争对手,若实施完全的自由竞争,发展中国家将永远处于不利地位。

即使是当今信息产业第一强国美国,对其产业安全的保护更是非常完善,在立法、监管机制方面非常健全。例如,当前联想并购美国IBM的电脑业务时受到严格审查,说明美国对本土产业的安全高度关注,并具有完善的监管和保护制度体系。

(四)投资盈余比贸易盈余更能体现一国根本利益在国际投资不断发展,并且以产业空间转移方式为代表的国际投资成为主导方式之后,在国际产业分工和贸易体系中,一国对外贸易与该国本土企业对外贸易已经不是一回事,即强调的是国民原则,而不是国境原则。以美国为例,以GDP统计核算标准,美国处于贸易逆差,国际贸易没有赢余,但若以GNP为核算标准,美国企业在全球的贸易就有赢余,这主要通过跨国投资来实现的。

跨国公司从早期单一的贸易盈余逐渐转为投资盈余。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大力推进全球化,把消耗资源、能源和劳动力的生产环节转移到这些要素还比较廉价的国家,或者直接通过资本收购等方式来控制这些国家的同一产业,利用这些国家的资源和要素进行生产,从而改变了贸易盈余的流向,把原先本国对产品或服务目的出口国的盈余转移为第三国对所出口目的国的盈余,但最终收益还会流向发达国家。可见,虽然利益流路径多了一个环节,但减轻了本国资源、能源的消耗,降低了成本和代价,利益的最终分配格局未变。从国际分工的角度上看,分工越来越细化必然导致产品工序的分离,促进产业链条拉长和延伸,但总体效率却大大提高。当前,美、日已从贸易盈余过渡到投资盈余阶段,而中国还处于贸易盈余阶段,而且贸易盈余的主体还不是本土企业。由此可见,国家不是财富分配的主体,企业才是,我国电子信息产品加工贸易大部分利润被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带走了。

三、主要结论

本土企业发展和强大,竞争力不断提高,才是一国国际竞争力的基础,产业竞争力增强才能得以实现。

本土企业发展和强大,是一国产业安全的根基,美国、日本和拉美国家的实践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依靠外资企业建立起来的产业基础不稳固,产业安全不确定性因素很多。(供稿:“重点电子信息产品的产业损害预警信息监测”课题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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